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2011/10/14 12:00

为了加强对学院社团组织的管理,引导学生社团组织步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院的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此规定:

一、总则

(一)性质: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提高自身素质、丰富课余生活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全面负责全院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二)宗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学生自身素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服务,为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德才兼备的人才服务。学生社团各项工作与生活必需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中积极有效地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及娱乐性的活动。在活动中使同学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服务。

二、社团的组织

(三)领导:学院各学生社团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负责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四)成立:筹建社团首先要向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成立。申请时要提供完整的社团组织章程和机构设置,申请成立的新社团必须与学院已成立的其他社团性质不相冲突。经批准后,宣布成立,方可在校内招收会员,否则,将被视为违规社团而被取缔。

(五)招收会员:各社团应先书面向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校内统一招收新会员,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

(六)注册:各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到院团委办理学年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再进行任何社团活动,并视为自动撤消。注册时应同时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附上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七)更名:社团需要更名时,须向社团部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以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八)撤销:经社团申请,院团委报院党委批准后撤销。社团组织活动不力,不听从组织安排,经请示院党委后院团委有权宣布撤销,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三、社团成员

(九)成员:服从该社团管理,参加社团活动,由社团负责人考勤,在学年末上报社团部进行评比表彰。

()加入条件:1、本注册生;2、经本人申请,在某一社团注册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3、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4、能完成学习任务。5、履行成员义务

(十一)退出社团:1、经本人申请,由社团批准退团,并报社团部备案。2、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即算自行退团。3、各社团有权根据自己的纪律停止社团成员的社团活动或开除社团成员的资格,但需报院团委批准。4、在校期间社团成员触犯国家法纪或校规,由院团委直接宣布除名。

(十二)干部:1、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的骨干,各社团在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热心为社团成员服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学担任。2、社团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社团部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院团委予以任命。3、社团干部在社团中应积极、创新的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社团成员,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4、社团干部应每年进行调整或改选,院团委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5、院团委每年对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将给予表彰,存入本人档案。

四、社团经费

(十三)来源:各社团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费,如需收取会费,应事先报告院团委审查批准。当举行大型活动时可向院团委上报经费预算,经审核后,由学院拨付一定的经费。

(十四)管理:各社团要有专人管理经费,要钱帐分开,每学期审计一次,社团经费要在例会上定期通报收支情况,院团委将对帐目情况定期检查。

(十五)使用: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用来支付日常活动,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经费使用要有经手人签字,社团负责人审批,按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五、社团活动

(十六)社团应立足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多做实事,少走过场,并积极配合学院的大型活动。

(十七)社团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确属与社团活动有关的事宜,须事先报院团委、院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八)各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以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的活动为主,鼓励各社团积极参加各级比赛,对取得成绩的社团,学院除表彰外将在今后的活动经费中优先给予支持。

(十九)社团如需聘请校外顾问或指导老师,应事先上报院团委批准,其报酬由院团委请示分管领导,根据学有关规定核准,社团无权先行允诺。

(二十)除因社团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和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院批准外,社团成员活动时间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教学计划安排,上课一律不得请假。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二十一)所有社团安排的大型活动,无论校内外,必须提前一周将内容、地点及具体的时间上报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要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二十二)凡以学院任何社团的名义与校外进行联系或者外出活动的,都应提前向院团委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二十三)未经学院批准的,社团成员在校外活动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二十四)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定协议,接收赞助,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二十五)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二十六)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规定的范围,已超越范围经提醒仍不改正者,取消该社团下年度的注册资格。

(二十七)各社团的宣传海报、条幅等都需经过院团委审批并签章后方能张贴,社团活动赞助广告的张贴与悬挂应事先到院团委填写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八)学院积极支持学术类、科技类社团的发展,倡导有助于完善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社团活动。

(二十九)未经批准私自成立社团组织属非法社团组织,如非法社团的创建人、负责人等采取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均属非法行为,非法社团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退还缴费人,否则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共青团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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