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保卫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次数: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各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贯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各部门、系部、物业公司、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凡在学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外来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法定代表人是学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拟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与学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六条  分管学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保卫处内设专职消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提请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内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内各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实施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整改;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人员保障。

(六)对学配备在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人为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若有损坏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更换;

(七)协助相关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责任人;

(八)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及时报学消防机构备案。

(九)实施学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车库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网络、广播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园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学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 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在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各项工程及驻内各单位在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消防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各类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灾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消防机构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内焚烧废物,要在后勤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焚烧量较大的要事先报学消防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焚烧。

第十八条 学所有营业用房在与经营业主签定经营合同时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由学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用房实行承包、租赁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园内每栋建筑物内应确定消防责任人。

第二十条 承建(装修)学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消防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消防机构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学视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学每季度至少对全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高等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内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消防机构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学消防机构要视情况及时向学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条  学各院、系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院系的网页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二十九条 内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学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条  有实验室的内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学将消防经费纳入学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条 学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条 学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学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九条 学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内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学发布之日实行,由学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