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30浏览次数:160

 中国共产党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规范和明确党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完善党委民主决策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二、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研究讨论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稳定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校园和谐。

第十二条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时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汇报有关情况、发表参考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德育、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 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中远期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四)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编制和重要调整,讨论决定学院各种院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方案。

(五) 讨论决定学院党政机构和系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院级专门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六) 讨论决定年度进人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七) 讨论决定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人选,确定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

(八)讨论决定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讨论决定院级(含)以上重大表彰、学院大型庆典及全院师生参与的重大活动方案、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讨论决定学院重大资源、资产(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处置,重点建设、办学经费筹措、重要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办学、重大捐赠等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购置,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未列入预算的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十三)讨论决定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四)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审批党员发展、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奖惩。

(十五)研究制定党委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十六)讨论决定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民主办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讨论决定其他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与院长充分沟通后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修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拟任干部人选,应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应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更改或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四、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五  监督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以下监督:

(一)党委会定期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委会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

(四)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前学院施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65日起施行。200999院党委印发的《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院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省教育工委[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二、院长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七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它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九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院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学者、学生来校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一条  签发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第十二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前款中涉及学院全局工作或重大事项,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院长、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院党委书记参加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范围是:

1、讨论拟订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拟订院级行政规章制度、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学院临时性行政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等。

3、讨论拟订教学、科研、医疗、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奖惩等其他政策措施。

4、讨论决定学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5、讨论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与审计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6、讨论处置学校重要资产、配置重要办学资源。

7、讨论研究院级教学、科研成果及院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8、研究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9、研究讨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评聘、各系部、处室与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

10、讨论研究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办学、校企合作;重大捐赠。

11、研究讨论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讨论决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购置,5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未列入预算的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12、讨论研究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决定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下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5万元以下的大额度支出。

13、讨论研究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方案。

14、讨论研究保护和管理校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维护学院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5、讨论决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16、讨论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教师来校任教,接受外国学者研修、学生留学。

17、根据院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教学、科研等重大决策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

18、讨论决定其它应由院行政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和决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有必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或者职能部门提出,院长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研究,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分工负责制度

(一)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院长向副院长布置工作任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副院长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努力完成院长布置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院长和副院长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之间要经常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制度

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院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要视议题向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院法律顾问的建议,以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对党委决定的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党委的督促和检查。

(二)院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内容,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四、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院长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对党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或院长委托院长办公室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365日起施行。200999日印发的《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院长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