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采购文件变更工作指引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5-09-06浏览次数:17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由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经过学院决策机构决策后确定的采购文件,因故做出调整。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需要变更采购文件:

(一)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提出修改采购文件的建议,学院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建议具有合理性或必要性;

(二)学院相关部门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上位规定、不利于采购实施或采购实施后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其它需要变更采购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项目单位提出,采购部门审核(也可以直接由采购部门提出),报学院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审定:
(一)采购文件的文字表述不准确、有歧义等,不对采购文件内容做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文件内容的澄清、公告、补充说明等,符合采购文件精神,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

(三)评审延期以及1次流标后采购文件继续上网发布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项目单位提出,业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审核(也可以直接由采购部门提出),经学院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一)采购文件中非核心采购参数或评分项的内容变更;

(二)对潜在成交商的询问、疑问、质疑、异议、投诉的回复,不对采购文件进行本指引第五条情形的变更;

(三)其它应当由学院主要领导审定的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项目单位提出,业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审核(也可以直接由采购部门提出)后,重新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核心采购参数、评分项分值调整;
(二)2次流标后采购文件继续上网发布;
(三)其它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可能会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的。

第六条 信息变更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