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2024/03/19 10:43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团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  7 月,团中央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  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较好地规范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工作落实过程中,有的地方反映《规定》还存在着标准细化不够、操作具体化不够等问题。综合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并报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团费收缴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团章和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做好团费收缴工作。(1)基层团组织年初核定团员月交纳团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2)团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 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团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团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企业团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团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团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6)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团员按学生团员标准交纳团费。

基层团组织可根据流动团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团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团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团费使用七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团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 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团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6)慰问、补助困难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7)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团旗团徽等费用。(8)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9)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10)支持少年先锋队开展组织建设、实践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11)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团组织要指导基层团委在留存团费中向团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和团报团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团费管理。严格履行团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团费。团中央所收缴团费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的方式,一般采取减免上交比例和金额或支持实施专门项目的方式进行。省级及以下团组织不得减免团费上交比例和金额,支持基层团组织一般以专门项目方式进行。各级团委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并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系统团员电子库。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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