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655

为了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印章的刻制和颁发

1、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须由院长批准,由学院办公室凭学院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刻制手续。

2、颁发印章时,由使用部门派专人到院办领取。

3、由于机构撤并、更名或其它原因而造成印章停用,须将印章缴回院办保管封存。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由学院办公室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1、学院的印章、钢印,党委、纪委的印章及主要领导人印章统一由院办保管。

2、保管印章要符合保密规定,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印章的使用

1、经院领导同意签发的,以院党委和学院的名义对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加盖党委印章或学院印章。

2、部门起草的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资料等,须经院领导签发、统一编号后方予打印、盖章。

3、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院印和院领导印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用印。

4、各处级单位(含直属科室)的印章,一律不独立对外,凡擅自对外使用各处级单位印章,责任由各单位自负。但为方便工作起见,在与同级院内外单位联系一般性工作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后,可盖本部门印章。

5、使用学院证明、介绍信,有关人员须持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盖有本单位印章的证明信到院办办理手续。不得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证明、介绍信外出。

6、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盖印(含学院钢印、学院印章、院长印章)由学生处审核后统一派人到院办盖印。其它非学历证书(如短期培训等),均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盖章手续。

7、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须先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盖学院印章;若合同、协议书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则由院长在合同、协议书上代表学院签字。所签合同、协议书应将文本一式两份存院办备查。

8、领取汇款单、包裹单、挂号信证明、身份证明等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需由各处级单位提供证明,再到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印章。

五、附则

1、在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2、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解释、补充。

3、本办法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