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规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新闻来源:工会阅读次数:481发布时间:2021-0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教职工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院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支持院长依法履行职权,院长应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建立多渠道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20%30%确定。代表中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区单位,由各选区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区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区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按选区单位建立代表组,推荐选举组长。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关系、违法乱纪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所在选区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学院工会讨论通过;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教代会代表或小组组长出现缺额,需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四)任期内的代表有岗位变动的,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自行成为所在新选区的代表。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院党委和院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支持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持学院的安定团结;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民主党派、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院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负责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议题,由学院工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提前向教职工说明,征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由学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学院工会主持筹备组织。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学院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院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院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时,召开预备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组组成人选;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一事一案。提案应至少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职工或教代会代表附议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院分管领导批转承办部门落实。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并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提案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八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组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对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学院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院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条 学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院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院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细则有冲突,精神有不符之处,则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工会,修改权归学院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