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规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工会阅读次数:536发布时间:2021-07-07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落实职工疗休养权利,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参照《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直工会〔202010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

疗休养面向广大教职工和工会会员,采取分批次疗养,先进模范人物优先的原则。当年未能正常进行疗养人员可顺延,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二、疗休养活动内容

职工疗休养活动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为主。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省内,充分利用工人疗养院等场所,优先赴我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具备条件的地点开展疗休养。疗养基地从安徽省定点疗休养基地中合理选择,在立足本省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同时,适当考虑组织职工赴沪苏浙等长三角区域和我省对口支援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

三、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人·天的限额,在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个人超出部分、携带亲属费用)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单及时在学院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疗休养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