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程》

发布者:纪检监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14浏览次数: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检举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件、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向网络举报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到纪检监察室当面反映等规定的形式,向学院纪委提出检举控告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规依纪、分类处置,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纪检监察室承办、专人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受理和管理

第五条 下列检举控告应当予以受理:

(一)学院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学院党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室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学院纪委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室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七条 下列检举控告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学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八条 检举控告工作实行台帐管理。承办人应当及时将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类型、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详细登记在册,做到检举控告办理情况全程留痕、记录清楚。

第九条 摘录登记检举控告问题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先登记违纪问题,后登记违法问题。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进行分类。

第三章 处理方法

第十条 收到处级及以上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和其它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收到反映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省直纪检监察工委。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报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拟立案等五类方式处置。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检举控告办理力度,切实做到快查快办快结。对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特别是问题线索清楚、违纪行为正在发生的检举控告问题,应优先快速办理,即收即办,快办快结。

第十三条 省直纪检监察工委交办的检举控告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检举控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正式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呈报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前,应与其先行沟通。对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未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检举控告,也应及时调查处理。

对拟上报的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学院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检举控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检举控告人澄清。

第十六条 受理范围内、外相互交织的检举控告,应根据分类处理原则,按照反映违纪问题是否具体、利益诉求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因果关系等情况下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虽提出利益诉求,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比较具体的,予以受理,并按照第十条规定处理。对违纪行为导致的检举控告人利益损失,采取监督、问责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二)虽提到违纪违法问题,但无实质内容,主要反映利益诉求的,不予受理,并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受理范围外的信访事项,报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材料原件附函转送学院有关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

第十八条 对纪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做好登记,连同信访材料一并报送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需采纳的,提交学院纪委委员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执行检举控告处置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半年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报送一次学院纪委受理范围内检举控告处置情况。

第二十条 发挥信息服务功能。定期对学院检举控告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政治生态。每年1月,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报送上年度学院检举控告综合分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应逐个审阅检举控告事项,组织核查处理重要检举控告问题,全程跟踪督查办理情况,定期听取检举控告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检举控告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对检举控告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与检举控告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严禁泄露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人。需要让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情况说明的,应摘抄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严禁在暴露检举控告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控告材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询检举控告信息、调用检举控告材料,须经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