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武装部)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保卫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2-15   浏览次数: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并举、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任务,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和稳定。

2、落实保卫组织、保卫人员、经费等保障事项。

3、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

4、就治安保卫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内保条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院秩序和稳定,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2、指导、督促各处室、各系部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发动、组织各部门及教职工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加强对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按照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全面完成保卫工作任务。

5、做好全院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处理学院安全的日常事务。

6、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学院内部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经常分析学院治安状况,向学院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中的违纪事件和民事纠纷的调解。

8、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9、完成院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用工、 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  师生员工要讲究文明,行为规范,着装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杂物。

第八条  要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禁止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未经允许校园内严禁外来商贩摆摊设点或叫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未经允许校园公共场所禁止遛逗宠物。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者非法侵入学生宿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园禁止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黄、赌、毒”活动,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部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征询学院保卫处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张贴广告宣传品、印刷品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禁止随意在院内张贴、涂画标语、广告、海报、启事等。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门卫管理。学院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管理,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它证件。

2、因事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车辆必须进行询问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门卫有权采取扣留措施,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3、严禁外来商贩、出租车和闲杂人员在院门口逗留,对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门卫有权制止或视情节依法处理。

4、骑自行车进出门岗应自觉下车通过,其它车辆应慢行通过。对在院门抽烟、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门卫有权予以制止。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学院保卫处应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实行24小时昼夜间巡逻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问题。

3、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学院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依职权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派人协助,并及时上报学院。

第十八条  交通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法规、交通常识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1、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2、院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3、摩托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排列有序并上锁,禁止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暂住人口管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聘用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和教育,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聘用临时务工人员,应仔细核对其身份,详细登记其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用工单位应主动到学院保卫处登记备案。

2、学院建筑工地上的工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并统一造册报学院保卫处登记。

第二十条  露天财产和场所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学院保卫处协助,包括花草树木、路灯、体育设施、室外消防设施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露天财产和场所的完好情况,学院保卫处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训中心、学生公寓等,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1、重点要害部位应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3、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安排留守人员昼夜值班。

4、留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如在值班期间发生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餐厅、体育场、实验实训室,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执行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1、公寓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卫生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

2、学生必须执行《宿舍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炊事活动,禁止乱接、乱搭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学生在宿舍中非法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一经查出由学生工作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由电教中心负责。

1、电教中心应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加强校园网监控,禁止师生在网上散布、传播不良信息。

4、加强校园网络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保卫处视情况上报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责任事故。

2、对预防和制止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为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集体或有功人员。

3、对破获案件或查清重大事故做出贡献者。

4、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应该避免的案件或事故没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和失职导致学院和师生财产丢失和被盗。

3、由于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而导致学生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见危不救、临阵脱逃,甚至贪生怕死包庇犯罪分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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