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疑部分
1.问:我单位提供的自营的食堂租赁业绩无业绩合同,我单位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等材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详见变更部分。
2.问:新站校区共有3个食堂,为便于后期运营服务商对校区后勤业态进行统一统筹、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师生餐饮服务保障品质,建议学校不再与原有食堂服务商续签合同,并将鸿青、九尚两大食堂的移交时间提前一年。
答:招标文件及附件《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新站校区、新桥校区部分房屋及资产租赁细表》已明确各项资产移交给中标人的具体时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招标文件第28页明确:新桥校区提供约458平方米商业场地;出租明细表中,新桥校区提供约485.03平方米商业场地,较招标文件多27.03平方米。请校方明确商业面积。
答:详见更正部分。
4.问:招标文件第66页显示“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是招标文件未明确考核标准。(1)若已有详细考核标准,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应当作为本合同附件提前向乙方公示,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就考核结果提出书面申辩,甲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若暂无详细考核标准,建议双方另行协商考核评价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共同制定,经正式公示后方可施行。在考核标准未协商确定并公示生效前,甲方仅可开展日常现场巡查及合规监管,不得对乙方开展任何形式量化考核、等级评定、扣分扣款及违约追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就考核结果提出书面申辩,甲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答:考核标准的制定原则上遵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详细考核标准由招标人会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协商制定。
5.问:《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新站校区、新桥校区部分房屋及资产租赁细表》中,移交给中标人的时间列,部分空白,一是请明确空白处是否代表移交时间均为“2026年8月底”,二是请明确各业态运营截止时间。
答:《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新站校区、新桥校区部分房屋及资产租赁细表》中未填写移交时间的资产,中标后可以按时移交中标人,最晚于2026年8月底将该部分资产移交中标人。
6.问:招标文件第44页显示“本项目租赁期限5年,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支付全部5年租金”,但是并未明确发票事宜,建议明确“由校方向中标人提供对应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本项目收取的租金,招标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7.问:根据政策文件,建议向校方明确食堂经营是否免征增值税。
(1)《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卫生部(第14号)》规定:“食堂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答:本项目食堂经营相关税费优惠,经营主体中标后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税收政策自行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实认定,中标人可依规享受对应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问:招标文件第48页“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请明确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明确无需提供资质证书。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投标人资质未作要求,初步评审标准中无需提供资质证书。
9.问:招标文件第38页提到“中标人须提交洗衣房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对洗衣房进行整体装修改造,保证洗衣房美观整洁。洗衣房建设前,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过招标人同意,设计图纸即建设安装图纸”。鉴于招标文件公告到截止投标仅20日,时间紧张,为了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质量,建议校方明确“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交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待中标后2个月内另行向学校提交”。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交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纸。
10.问:招标文件第64页提到“甲方应及时汇总乙方当月营业额,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于下月*日前办理结算支付”。请校方明确水、电、燃气及物业管理费的标准。
答:中标人在项目运营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等缴费价格,按照属地规定执行。本项目招标人不收取物业费,中标人须自行做好区域卫生及垃圾清运工作。
二、变更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商务文件评审投标人业绩原为:
投标人业绩 | 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食堂租赁或运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投标人具有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注: (1)本项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指服务范围涵盖商业运营、自动售卖机服务、宾馆(或酒店)运营服务、热水服务、太阳能设备运营服务其中任意一项服务内容的业绩; (2)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均予以认可,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多个业绩只记取一次,不累计计分。 (3)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甲方类型、项目类型等评审因素的,须另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加盖公章(或其归口管理部门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4)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5)投标人自营和承包运营(或租赁)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 0-6分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 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食堂租赁或运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投标人具有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注: (1)本项资产运营管理服务业绩指服务范围涵盖商业运营、自动售卖机服务、宾馆(或酒店)运营服务、热水服务、太阳能设备运营服务其中任意一项服务内容的业绩; (2)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均予以认可,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多个业绩只记取一次,不累计计分。 (3)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甲方类型、项目类型等评审因素的,须另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加盖公章(或其归口管理部门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4)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5)投标人自营和承包运营(或租赁)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投标人自营的业绩无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食堂(或对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其中权利人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6)若提供的产权证明权利人为投标人母公司或投标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的,投标文件中还须提供股权的证明文件(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0-6分 |
三、更正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二、基本情况”中“(二)新桥校区”第2项“商业业态服务”表述为:新桥校区提供约458平方米场地,现更正为“新桥校区提供约485平方米场地”。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300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551-62516412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290;0551-66223920
转自: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2026年05月19日


